华侨回国定居审批须知
日期:2019-09-17 来源:市委统战部港澳侨务科一、受理条件:
1.华侨申请回国定居,应已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,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。
2.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。
二、办理流程:
1.申请人向县级侨务部门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(http://zwfw.hubei.gov.cn/)提交申请。
2.受理和初审:县级侨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,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,依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,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,报市级人侨务部门。
3.复核:市级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,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。公安机关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,对申请人进行核查,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;难以核查的,应当书面说明原因,并继续核查。市级侨务部门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,提出书面复核意见,报省级侨务部门。
4.审批:省级侨务部门收到市级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后,作出审批意见:准予许可的,发出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;不予许可的,发出《不批准定居通知书》。
5.市级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,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侨务部门。县级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,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。
6.落户: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应当在6个月内持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,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需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办理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。
三、申请材料

四、办理机构:
宜昌市委统战部(市台办、市侨办)港澳侨务科,咨询电话:0717-625601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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