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陆居民应邀赴台交流须知

日期:2019-09-17  来源:对台交流科

应台湾有关单位邀请,大陆居民可申请赴台从事经贸、文化交流等活动。

一、基本程序

1、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;

2、办理入台许可证;

3、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;

4、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及签注。

二、办理赴台批件

1、申请材料。向市委统战部(市台办)报送包括邀请函及邀请单位简介、在台日程表、赴台人员名单和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。

2、审批时限。市委统战部(市台办)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,报省台办审批。对一般的应邀赴台团组,省台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;需补充、调整申请材料等情况的,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文单位,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;特殊情况审批时限适当顺延。

三、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

1、申请材料。应邀赴台人员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需提交符合要求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、符合《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》的申请人照片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、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等材料。

2、审批时限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;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。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,不能按期签发的,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,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

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,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,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。

大陆居民应邀赴台,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,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办理。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,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、前往台湾签注的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。

批准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,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,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。

四、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换发、补发

(一)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

1、申请条件。(1)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,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;(2)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;(3)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;(4)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。

2、申请材料。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,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
(二)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

1、申请条件。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、遗失、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。

2、申请材料。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。

第三、四项详细情况可从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了解,或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咨询。